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校办字〔2023〕39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3年7月10日
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自主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主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 自主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自主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快捷原则。
第五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答复。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领导小组委托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依规处理供应商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诉事项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和请示。
第六条 自主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按规定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提出。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项目评审人员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三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或需要保密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监督机构。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机构提起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与招标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第十八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投诉书后,委托组成部门依据相关职能职责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并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个日历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5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前款所称所需时间,是指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人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日。
采购部门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暂停期限结束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领导小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领导小组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三)告知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学校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学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学校自主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在履行投诉处理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供应商先行垫付。投诉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责任的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领导小组、采购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