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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22〕31号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3-07-18 17:21:38  点击次数:

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校办字〔202231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254

 

 

 

 

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自主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185号)、《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办字〔20216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的项目评审,并纳入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统称。

第四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自主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活动的评审;因项目评审需要,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自主采购项目;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选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及续聘

第六条  学校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组织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受理申请人入库及信息变更申请,维护和管理专家库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专家入库及信息变更的审定。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申报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承担评审工作;

(六)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够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评审专家聘用程序。采购中心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专家库情况,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

(一)发布公告。采购中心在学校OA系统发布征集公告,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二)本人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并有应聘意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线或书面提交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将以下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线上传或送达采购中心

1.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

2.同期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聘用申请。采购中心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聘用条件进行初审。

(四)确定拟聘名单。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名单提交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并确定拟聘名单。

(五)签署承诺书。拟聘人员签署《湖南工程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

(六)发放聘书、入库。采购中心统一发放聘书,获聘人员纳入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申报专业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采购项目组应详细记录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出席评审次数、未出席评审次数及原因、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审专家的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聘用期限为两年。聘期届满后,评审专家可向采购中心提出续聘申请。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审核,获得通过者,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三)聘期内有二个以上项目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列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和标准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项目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应邀并准时参加项目评审。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二)严格遵守项目采购保密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小组组成人员(相关信息公开前)、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比较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严格遵守项目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收受用户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四)依法公正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发现供应商在项目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中心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协助采购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的调查;

(七)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各类采购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特性,合理确定项目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和人数、评审时间、回避要求等,并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项目所需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携带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 

第十八条  评审开始后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予以记载,及时在专家库进行补抽。无法抽取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上述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密等其他特别要求的采购项目,采用校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采购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向分管校领导书面汇报,经批准后选定评审专家,或者按规定抽取湖南省评审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一条  校内组织评审的项目,用户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该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可以由用户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推荐,经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校领导同意后产生。学校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不得被推荐为采购人代表,已经纳入专家库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只能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担任专业评委。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评审专家定期开展采购政策法规和评审工作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应加强对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如实记录评审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按要求将评审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录提交给学校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报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一)应聘申请或信息维护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二)在获悉被邀参与项目评审后,透露本人参与项目评审的信息;接受其他评审专家委托或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审意见;或在评审中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的言论;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六)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旅游、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好处;

(七)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实施。

 

附件:1. 湖南工程学院自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2. 湖南工程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5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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