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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校办字〔2021〕65号
发布人: 发表时间:2021-12-29 16:04:57  点击次数:

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校办字202165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

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11221

 

 

 

 

 

 

 

 


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管理,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大宗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服务、安保服务、印刷(打印)服务、会议(出国旅程安排)服务、场地(门面)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其中分散采购包含自主采购含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采购、代理采购。

(一)湖南省政府当年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在当年省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目录以内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实施分散采购,可以自主采购,也可以代理采购;在当年省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五条  代理采购是指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项目委托实施采购。

第六条  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要服务教学、科研和学生需要,也要落实政策,包括节能和节水产品采购、两型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包含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等。

第七条  进口产品的采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或受益部门;所称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采购流程

第九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监察专员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校工会、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领导本校采购工作;

(二)审议本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本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校有争议的采购项目进行决策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采购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及实施本校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本校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负责本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实施;

(四)参与本校采购项目的合同审签;

(五)负责本校采购相关资料的立卷归档;

(六)处理本校采购相关质疑和投诉等。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性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订和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年度采购计划,定期集中、汇总各用户的零星采购申请,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二)组织用户或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制定技术参数和其他约束条件,起草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工程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的编制。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用户做好采购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进行初审

(三)负责向分管校领导请示、汇报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宜

(四)负责采购文件技术释疑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负责组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七)负责合同的执行

(八)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学校分类组建采购招标评委库,作为学校采购项目的评委,参与招标、谈判、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项目的评审。评委库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与专业技术、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业务、具有一定评审经验且工作认真负责的校内外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含磋商、谈判、询价小组,下同)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用户评委在落实回避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主管单位和采购中心推荐,报采购中心分管校领导审定;其他评委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要求抽取。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委由参与评审的评委推荐产生,用户代表评委不能担任主任评委。

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采购当事人队伍建设,组织参加专业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系统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相关操作规程,做好校内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的政策宣讲和业务交流。

第三章  采购预算与采购需求

第十四条  用户部门要切实按照《湖南工程学院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和年度支出预算的要求做好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与申报,明确预算编制依据,规范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获批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及时做好项目财政评审,以评审金额作为采购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十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项目特点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强化采购需求调研论证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部门及负责人是采购项目的主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户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形成合规、完整、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采购需求应按格式要求填写,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随采购申请表一并提交,其作为确定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用户部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部门班子专题会议做好采购项目论证、预算的编制及采购需求的审核,充分考量政府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先进性。采购需求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学校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进行分层分级审查,计划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审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审计,分管(联系)校领导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批。

第十九条  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采购需求、采购评审因素设置,合同签订及执行、履约验收等环节都关联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二十条  用户部门根据预算批复,规划并申报采购项目的时间进度,采购中心按《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季度及时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开展采购信息化和廉洁采购建设。利用技术手段做好采购项目立项、预算、需求、采购申请和审批、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执行、验收等全流程内部控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辅助决策能力。

建立采购中心、与审计处、监察专员办等监督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与供应商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于违反廉洁诚信经营的实行联合惩治机制,共同构建清廉校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实施代理采购。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者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但符合下列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学校自主采购,由采购中心负责实行校内集中采购或代理采购。

(一)货物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

(二)服务项目金额在8万元以上;

(三)工程项目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实行校内分散采购。

(一)金额在1万元(含)到5万元的货物采购,在履行采购申请和审批手续后,隶属湖南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设备项目统一采取集中采购;湖南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由用户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形成书面询价报告(询价单位不少于三家),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送学校资产管理处和审计处复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作为采购合同审批的依据。

(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到8万元之间、工程项目估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到10万元之间,在履行采购申请和审批手续后,由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要求的商家分别报价,然后组织35位评审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备案,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

(三)金额在1万元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2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经过部门领导审批,由用户或主管部门自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只需确定供应商不涉及具体采购数量与采购金额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根据项目预算额度范围参照本《办法》,报领导小组审批,以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并签署供应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注明物资名称、价格、折扣以及其他约束条件。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电子卖场采购属于非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应该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处采购或采用公开招标费用在项目中占比过大的情况。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当面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主要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电子卖场采购。原则上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在电子卖场上实施,学校制定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明确采购管理要求。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采购方式的使用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按以下原则确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确定原则

1.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确定原则

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单一来源方式的确定原则

1. 采购的项目只有唯一的制造商和产品提供者;

2.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只能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询价方式的确定原则

1.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2. 项目主管单位认定需要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

(五)电子卖场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确定原则

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所指项目在适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条件的,尤其是采购需求确定、技术参数标准、采购清单明确的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第六章  采购实施文件

第二十八条  采购实施文件主要包括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附件1)、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附件2)、采购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和采购文件等。

(一)采购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 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3. 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4.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 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6. 公告期限;

7. 提交响应文件(或电子标书)截止时间、地点;

8.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学校自主采购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以学校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学校网站首次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二)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采购邀请;

2. 供应商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 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 满足采购标的的要求以及供应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5. 采购文件编制要求、响应报价要求和响应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6.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7. 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8.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9. 采购品目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10.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11.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响应文件(或电子标书)无效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3. 响应文件(或电子标书)提交截止时间、地点;

14.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1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如纪律要求等)。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3日的,采购人应当顺延并公告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条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在发布采购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需要取消采购任务的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

终止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三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进行申报,并按规定进行项目信息发布。

第七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中心向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项目自主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设定的申请手续,并附上以下材料一并提交给采购中心:

1.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2. 满足采购需求的商务要求;

3. 采购项目评审办法。

(二)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

(三)采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审核与完善采购文件和合同初稿后,依照相关规定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确定供应商名单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五)接受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文件(或电子标书)。

(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七)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有效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价格和品目内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公示无异议后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自主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 逐级审批后的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

2.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文本及采购控制价的上限值;

3. 采购文件及合同文本的初稿。

(二)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

(三)采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审核与完善采购文件和合同初稿后,依照相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信息。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确定供应商名单,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五)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并由项目单位对采购文件进行答疑。

(六)接受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响应文件(或电子标书)。

(七)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八)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有效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价格和品目内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公示无异议后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落实双备案制的要求。达到政府采购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按照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的要求,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和成交结果公开。

第三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的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交经逐级审批的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书面申请。

(二)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三)组建谈判小组,由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的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谈判专家人员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谈判文件由采购中心、项目主管单位、用户部门共同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五)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六)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再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内容包括:

1.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的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交经逐级审批的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书面申请。

(二)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确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三)组建磋商小组,由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的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磋商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谈判专家人员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磋商文件由采购中心(代理机构)、项目主管单位、用户共同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五)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

(六)磋商小组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七)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的基础上再次报价,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八)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谈判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有效期为1个工作日,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内容包括:

1.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第四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交经逐级审批的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书面申请及单一来源论证材料。

(二)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将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材料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天。

(四)组建谈判小组,会同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谈判专家人员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五)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六)项目谈判结束,确认成交,采购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谈判小组不接受谈判结果,则采购中止。

第四十一条  询价的工作程序

(一)用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交经逐级审批的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书面申请。

(二)由采购中心办理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设定的审批手续,确定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会同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的代表共同组成询价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

(四)制订询价文件。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制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评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形成询价文件,并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由询价小组确认。

(五)确定询价候选供应商。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和用户部门,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情况提交询价报告,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采购中心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询价结果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有效期1个工作日,并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内容包括:

1. 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 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第四十二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报备后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抢修中须及时通知审计处参加相关抢修工程计量。

第四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章  采购响应、评审、废标及合同签订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响应。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中心(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人不得提前启封响应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不得收取。

电子标书的提交按其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认定其响应文件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其响应文件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响应文件;

(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文件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九条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和有效监控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开启响应文件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开启响应文件地点和方式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文件启封、评审现场活动应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十一条  开启响应文件由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安排人员主持,邀请供应商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

第五十二条  开启响应文件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

第五十三条  开启响应文件过程应当由采购中心(代理机构)人员负责记录,由供应商代表和监督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响应文件过程和记录有疑义,应当场提出;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应当及时处理。

供应商未参加开启响应文件的,视同认可响应结果。

第五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依法重新招标。如果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中心予以改正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和用户代表(采购人)一起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五十六条  采购中心(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的评审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对评审专家在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

(二)宣布评审纪律;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推选主任评委;

(四)在评审期间评委的通讯工具静音集中管理,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五)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用户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六)核对成交结果。

第五十七条  评审过程保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评审现场组织人员、监督人员外,其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审期间全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

第五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六十条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十一条  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响应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第六十二条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响应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响应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第六十三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投标)保证金的;

(二)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由采购中心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第六十五条  项目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六十六条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

第六十七条  合同签订与执行。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合同的签订依照《湖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用户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合同签审的组织

对成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主动放弃合同履行的,可废止本次采购和所签订的合同,重新组织采购。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不退还,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十八条  成交单位未签订合同不得开展项目实施。为简化合同签审,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货物额度在5万元以下、服务额度8万元以下、工程额度10万元以下的,可以经用户部门和采购中心审批后,直接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合同上加盖电子卖场采购合同专用章,采购需求随附签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分类建立格式合同(附保廉协议),文本内容经由业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法律顾问审核后,由用户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统一使用。

第九章  验收、支付与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落实学校验收制度的要求,货物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工程类项目由后勤基建处牵头,服务类项目由用户部门牵头。零星采购的货物采用入库建账的验收方式。

第七十一条  验收以合同条款和样品(有样品要求的)为依据,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或产品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索赔。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财务部门不予报账。

第七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分环节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做好项目费用支付。要强化支付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且合格的采购项目,要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

第七十三条  采购中心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项目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资料归档。采购中心负责整理采购相关资料原件,项目实施和合同执行中的相关变更签证资料、项目验收资料(装饰与修缮、服务)、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原件,在工程验收后由项目主管单位移交学校档案馆。

(二)其他采购项目的资料归档。采购中心负责收集整理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及合同原件并存档,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章  采购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七十五条  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部门及人员须自觉接受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重点检查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货物、服务、基建项目及维修改造项目预算以及审核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学校采购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处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七条  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其相关责任,是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一)采购前向供应商泄密的;

(二)与供应商串通的;

(三)违规干预和插手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学校采购规定,从中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在采购活动中接受对方宴请、旅游、娱乐活动、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前,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

(五)在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文件评审中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采购结果错误的;

(六)违规传递评审信息,干扰评审,检查、验收失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七)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八条  凡是签订阴阳合同,或与项目采购确定的内容、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的合同,或擅自变更、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做好评委、供应商及专业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确保采购工作公正、公平。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11起实施,原《湖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工程学院采购申请表(含采购需求)

2. 湖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1221日印发

  
湖南省湘潭市福星中路88号 邮编:411100 联系电话:58683362 丨推荐使用的浏览器版本为IE8以上